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404民初3509号 原告(并案被告):***,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并案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9764714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原告***与被告新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以上两案后,将原告新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原告***与被告新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与被告新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新运公司向***支付2023年12月工资6342.26元、2024年1月工资3279.68元;2、依法判令新运公司向***退还2018年12月4日缴纳项目考核抵押金27000元及责任成本考核绩效工资50000元;3、依法判令新运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719309.23元(平均工资17544.23元/月×20.5年×2);4、本案诉讼费由新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04年7月20日入职新运公司,受新运公司委托负责中铁一局处项目工作,任中铁一局中钢洛耐项目经理,月平均工资为20881.77元,由新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新运公司中钢洛耐厂房工程项目部与***协商一致,***于2023年11月15日回家休各种假期,2024年1月20日新运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判令新运公司向***支付2023年12月及2024年1月拖欠休假工资。2018年起***担任新运公司元谋制梁场总工,根据新运公司成本部【2018】43号文件要求,***向新运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27000元,新运公司至今未向***退还,也未支付成本考核绩效,故请求判令新运公司返还***的风险抵押金及利息,并向***支付责任成本考核绩效工资。2023年10月27日,在当前项目未完成的情况下,新运公司无视***所在的项目工作进展以及***的诉求,强制要求***变更工作地点,在双方就变更工作地点一事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新运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故请求判令新运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综上,新运公司行为严重侵害***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针对***的诉讼请求,新运公司辩称:一、关于***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新运公司已在起诉状中阐述了详细理由,***严重违反新运公司单位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达到公司以及法律规定的15天,新运公司依法解除了与***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违法解除。二、***自2023年12月1日起旷工未上班,其请求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拖欠工资无事实依据。***主张2023年12月27日至28日到洛阳配合项目验收的工资,新运公司认为该期间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由于新运公司单位性质特殊,需要不定期配合业主、甲方施工需求,***在2023年11月底离开中钢洛耐项目时,双方已就后续临时配合项目验收的劳务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即由新运公司项目购买往返车票及住宿,并额外给予一定的劳务费,这一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经按照约定领取了该项劳务费,其主张的拖欠工资与事实不符。***主张的2023年12月及2024年1月休有薪假工资,其离开中钢洛耐项目时并未履行请假手续,也并未向新派驻的几内亚项目请假。根据新运公司2017年发布的关于修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运人〔2017〕144号)第六条第(一)(十一)(十二)项规定:员工请假须填写《员工请销假条》,各分公司、项目员工请假须报主管领导审批。根据第六条第(五)项规定,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照旷工处理。该文件于2017年在公司内网发布,并即时生效,公司全体职工均有阅知的权利及义务。***在中钢洛耐担任项目队长,且是公司老员工,熟知公司规章制度,然而其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请假条主体为中钢洛耐项目的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并非新运公司用人单位,新运公司自始至终对***请假一事不知情,直至仲裁开庭才见***当庭提交的其向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提交的请假条,且该假条并非证据原件,缺乏证据三性及证据能力。因此,***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显然属于无故旷工行为,其请求支付2023年12月至2014年1月休有薪假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主张的请求退还2018年12月4日缴纳的项目考核抵押金及利润分红与事实不符。***的项目考核抵押金,根据新运公司单位2017年12月18日公示发布的《关于修订的通知》中的第三章第八条“经公司审计责任成本亏损额在施工合同额5%以内的,按照责任成本亏损额与施工合同额5%比例扣减考核抵押金。***2018年所负责的元谋制梁场最终合同额31712万元,目标利润1004.5174万元,项目完工后经公司审计部审计实际利润83万元,责任成本亏损922万元,责任成本亏损额与施工合同额5%比例为58.13%,其缴纳的27000元应扣除15696元,剩余应退还11304元。综上,***因严重违反新运公司公司规章制度离职,属于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其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新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新运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2、判决新运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赔偿金653380.1元。事实以及理由:一、新运公司安排***到位于几内亚国家的项目部工作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7.4条约定。1、新运公司的企业性质决定了企业员工工作地点流动性的特点,国外项目建设是新运公司常规性的工作地点之一。新运公司作为我国大型铁路施工企业,业务范围广泛且常涉及国外项目,企业性质决定了员工工作地点不确定性及流动性。***在入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7.4条已明确约定,“因工作需要,甲方(新运公司)调整乙方(***)岗位,或调派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对此已充分了解。2、新运公司在几内亚国家的建设项目急需***这样的专业人才。位于几内亚国家的建设工程是新运公司为企业发展多方争取到的项目。近年来,由于我国基础建设放缓,企业在国内新增的建设项目减少,***在国内工作的项目已基本完工,企业在国内尚未有新的项目,而且***是几内亚项目急缺的工程人员,所以在新运公司承接了几内亚国家项目后,决定派出***在该项目工作。二、新运公司在派往***到几内亚工作的问题上与***进行了长时间充分的协商沟通、动用多部门工作人员的劝说、提醒和警告无效后,才做出解除合同的决定。新运公司通过公司人事处、几内亚项目负责人、工会多次口头或微信聊天,一方面劝说***要服从新的工作安排,让***了解几内亚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另一方面提醒和警告如不服从工作安排,且不履行请假手续构成连续旷工,则面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但***置若罔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持放任态度。三、***严重违反新运公司的规章制度,新运公司依据《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9.9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新运公司在国内的项目已结束,国外的几内亚项目急需人员的情况下,安排***到几内亚项目工作。虽然***拒绝,但新运公司一方面仍以“通知”这种缓和的方式和文字,多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警告,一再妥协退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并希望能维持与***的劳动关系,但***一再拒绝,连续旷工达到15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1、2023年10月31日,新运公司向***发了“告***通知书”通知其于2023年12月1日前往几内亚项目上班。“若未到项目岗位上班,就按旷工画考勤。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公司将依法解决劳动合同。”但***未按时到新岗位工作。2023年11月3日,***向新运公司提交书面说明,以“国内项目未完工需要他;另外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地点,应与他本人协商一致”,在新运公司要求的2023年12月1日未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2、2023年12月5日,新运公司再次向***发“告***通知书”,通告其于同年12月26日起到几内亚项目工作,否则将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不从;虽然***连续旷工已近30天,但考虑到几内亚项目急需人员,且***在新运公司处工作长达20余年,新运公司并没有立刻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希望能挽留住他。3、2024年1月10日,新运公司作出“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希望他能尽快回几内亚项目部上班,但是***没有珍惜新运公司给的机会,仍没有回几内亚工作的行动。4、2024年1月17日,新运公司才决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通知作出后,同年1月19日送达给***。而这一天,距新运公司通知被告到几内亚项目报到整整过了46天。按照《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9.9条规定的“员工连续旷工15天”就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新运公司对***的容忍妥协期比规定超了31天。5、根据新运公司在公司内网发布的关于修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运人(2017)144号)第六条第(一)(十一)(十二)项规定:员工请假须填写《员工请销假条》,各分公司、项目员工请假须报主管领导审批。***在中钢洛耐项目担任作业队队长,其离开项目时并未履行请假手续,也并未向新派驻的几内亚项目请假,且***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请假条主体为中钢洛耐项目的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并非新运公司用人单位,新运公司自始至终对***请假一事不知情,直至仲裁开庭才见到***当庭提交的其向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提交的请假条,且该假条并非证据原件,缺乏证据三性及证据能力。四、新运公司的工会组织全面履行了监督职能。新运公司单位工会全程参与了新运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问题的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在新运公司拟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前,已按照法律规定上报工会解除合同的事由。2024年1月18日,工会联系***前往公司开展座谈交流,经过沟通,***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五、***拒绝到几内亚项目工作的原因是认为工资待遇没有满足自己的要求。***在接到新运公司的新工作安排后,多次从新运公司的人事处、几内亚项目部负责人处了解国外工作的待遇问题,在得知国外月收入24000元时,表示“不去,和国内收入差不多”语言中流露出对国外收入的不满意。综上所述,因***严重违反新运公司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公司规定的15天,新运公司依法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违法解除。现为维护新运公司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针对新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辩称:一、新运公司系非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1、新运公司与***于2004年7月12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04年7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2.2条明确规定,因工作(生产)需要,经协商后,***的岗位或工作内容可以变更,本次新运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并没有与***协商一致,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2、劳动合同的无法履行主要过错在于新运公司。新运公司向***于2023年10月31日发出《告***通知书》,要求到几内亚制梁工区项目部工作后,***明确表示不同意,并于2023年11月3日书面回复新运公司《情况说明》。新运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在***所在工程项目尚未验收时,单方面发出通知,将***工作地点从国内洛阳调往国外即非洲几内亚,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且不符合工程施工常理。3、新运公司调岗目的不纯。新运公司用***的一级建造师证中标承担中钢洛耐厂房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新运公司所属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隐患及偷工减料行为,***要求项目部严格按照图纸和规范施工被拒绝,新运公司及其项目部为逃避责任把***调离国内。4、根据发包人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与承包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新型耐火材料项目—年产4万吨高温陶瓷复合新型耐火材料生产线厂房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XMJS-JBL-202212-01)》第3.2条规定,***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其离开工地要征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同意,***离开工地履行请假手续符合合同规定,而且是新运公司项目部为减少经济支出做出的决定,并非***私自离开工地,故***不属于旷工。5、由于新运公司项目部管理不善,多项工作停滞不前,阻碍了工程竣工验收的进程,***与新运公司项目部协商一致回家休假,待到竣工验收时再回到新运公司项目部,***于2023年12月27日至28日回到新运公司项目部参加竣工预验收,后面还有竣工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诸多工作,均需要***在岗且诸多资料需要***签字确认,在本项目没有全部结束前,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不允许更换项目经理人选,***是在履行项目经理岗位职责,新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该调整***的工作岗位。6、***与新运公司项目部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协议由新运公司项目部保存,拒绝给***)后离开项目部休年假及各种有薪假,***2023年11月份工资条中明确体现年假天数及年假工资,故***属于正常休假且履行了正常程序,不属于旷工。2023年12月1日起新运公司拒不支付***休假期间工资,并以旷工为由解除***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年休假管理制度。7、新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新运公司在起诉状第3.4条中明确了与***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18日工会组织开展座谈交流,明显没有通知工会,而且工会座谈交流会是因为***想与公司尽快解决劳动纠纷向陕西省总工会投诉而召开的,并非是新运公司通知工会召开的。8、***从2004年毕业后就在新运公司工作,工作年限已达20年,在中钢洛耐厂房项目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新运公司调整***到几内亚项目部负责部员工作,是对***的严重歧视和打击报复,而且待遇低,离家又远,给***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也不符合***的职业发展。9、新运公司国内有100多个工程项目,很多项目都需要管理人员,***一直在和新运公司沟通要求在国内工作,新运公司制架梁一公司拒不安排,属于未向***提供劳动条件。综上所述,新运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系违法解除,需向***支付经济赔偿金。二、新运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赔偿金773975.86元。1、新运公司属违法解除***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八条,按照***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新运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赔偿金773975.86元。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于2004年7月20日入职新运公司,双方于2014年7月2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其中第7.4条约定“因工作需要,甲方(新运公司)调整乙方(***)岗位,或调派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2018年10月22日,新运公司向其各单位及项目部发送《关于缴纳项目考核押金的通知》,其中载明***作为新运公司元谋制梁厂总工需缴纳项目考核押金27000元,并确定了责任成本期末考核的发放办法。2018年12月4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新运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27000元。 2023年10月25日,新运公司向***发送《通知》一份,载明“高级工程师***在中钢洛耐年产4万吨高温陶瓷复合新型耐火材料生产线厂房施工项目部助勤结束,归建制梁一公司,到几内亚制梁工区项目部工作,自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收到该通知后,***通过微信向新运公司工作人员回复“不同意”,2023年10月31日,新运公司制架梁工程一公司向***发送《告***通知书》一份,其中载明“……根据通知内容,自12月1日起,你若未到项目岗位上班,就按旷工画考勤。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公司将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十二款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第九天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将对你予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12月5日,新运公司制架梁工程一公司再次向***发送《告***通知书》,载明“……从12月26日起,你若未到项目岗位上班,就按旷工处理……” ***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自其原工作地点洛阳项目部离开,2023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8日,***应要求前往该项目部配合验收,期间洛阳项目部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转账1200元。 2024年1月10日,新运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新运公司工会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一份以征询工会对解除与***劳动合同的意见,同时新运公司制架梁工程一公司向***发送《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2024年1月18日,新运公司工会向新运公司人力资源部发送《关于同意解除对***劳动合同的回复》,其中载明“经工会、法规部、人力部与本人***座谈交流后,***本人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经工会研究决定,工会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的劳动合同”。2024年1月19日,新运公司通过微信方式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一份,其中载明“……公司2023年10月25日下发通知,要求其到几内亚铺架项目部制梁工区工作,其本人收到通知后,一直未到项目部报到,也未按照程序请假。公司先后两次通过微信、邮寄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其返岗工作,但本人在收到通知后一直未返岗,已连续旷工超过15天。其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自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起公司与制架梁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的工资分别为15776元、15776元、15000元、16510.8元、15000元、13717.43元(2023年7月)、51823.82元(2023年5月、6月、8月工资)、17087.59元、29581.95元、15959.94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公司17186.13元) 2023年7月5日,新运公司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职业资格取证奖励及处罚的通知》,其中载明***的考试补贴15000元、使用费2500元,并注明补2022年5月至12月按500元/月支付,总计4000元。 ***主张新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将新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1、确认***与新运公司于2004年7月20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新运公司向***支付 2023年12月工资9142.26元、2024年1月工资6079.68元;3、裁决新运公司向***退还2018年12月4日缴纳考核押金27000元及责任成本考核绩效工资50000元;4、裁决新运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856152.57元;5、裁决新运公司向***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使用***一级建造师证任云南希柚酒店项目经济补助10500元,并协助办理一级建造师(含B证)转移手续,退还***高级职称证书;6、裁决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其2至5项主张承担连带责任;7、裁决由新运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2024年8月30日,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咸阳渭劳人仲案字【2023】第300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与新运公司于2004年7月20日至2024年1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新运公司向***退还考核押金11304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新运公司向***支付经济赔偿金653380.1元;四、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新运公司向***支付补助8000元;五、自本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新运公司向***退还《高级工程师证书》,并协助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陕1612016201715516)的转移手续;六、自本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新运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新运公司均对该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劳动合同》、参保缴费证明;《关于缴纳项目考核押金的通知》、《关于修订的通知》、***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通知》、2023年10月31日《告***通知书》、2023年12月5日《告***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同意解除对***劳动合同的回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与新运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的工资流水;咸阳渭劳人仲案字【2023】第300号裁决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于2004年7月20日入职新运公司,2024年1月19日新运公司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此日予以解除。新运公司、***对咸阳渭劳人仲案字【2023】第300号裁决书中关于新运公司向***支付补助8000元,新运公司向***退还《高级工程师证书》,并协助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陕1612016201715516)的转移手续及新运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的裁决内容均未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主张新运公司向其支付2023年12月工资9142.26元及2024年1月工资6079.68元的诉讼请求,***2023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8日前往洛阳项目部配合验收,属履行工作职务行为,故新运公司应当向其发放该两日的工资报酬,因新运公司、***均未举证证明***2023年12月的应发工资构成,故本院参照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该两日工资,即17186.13元/月÷21.75天×2天=1580.33元。***主张2023年12月其余工资及2024年1月工资,因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自2023年11月15日起未再向新运公司提供劳动,***主张其自该日起休有薪假期,但并未对其履行请假手续且新运公司已经批准的事实予以举证,故本院对其此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新运公司向其退还2018年12月4日缴纳考核押金27000元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新运公司要求***缴纳的考核押金,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新运公司提供的《关于缴纳项目考核押金的通知》,如项目竣工审计后,达到目标效益或确保效益的,可以返还并获得利润奖励,未达到的则扣减劳动者所缴纳押金,新运公司所指的利润目标指向的是项目净盈利目标,而项目的盈亏风险属于公司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不应转嫁给劳动者,故对***主张新运公司退还其考核押金2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主张责任成本考核绩效工资50000元,但并未就其此项主张提供相应依据及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新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19309.23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新运公司根据企业性质、工作需要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整,劳动者原则上应服从安排。但本案中新运公司调整***工作地点至几内亚,该调整明显超出双方关于“工作需要,甲方(新运公司)调整乙方(***)岗位,或调派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的约定,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与***协商一致。新运公司在***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的情况下,以***未到几内亚报道属于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支付经济赔偿金,结合***离职前十二个月收入情况及其工作年限,经济赔偿金的金额应为:17186.13元/月×19.5月×2=670259.0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2月工资1580.33元。 三、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考核押金27000元。 四、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670259.07元。 五、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补助8000元。 六、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高级工程师证书》,并协助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陕1612016201715516)的转移手续。 七、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 八、驳回***关于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24年1月工资的诉讼请求。 九、驳回***关于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责任成本考核绩效工资50000元的诉讼请求。 前述第二至七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10元(减半收取),由***与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