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特1765号
申请人:咸阳一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咸阳一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3〕1127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决如下:一、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返还***1500元工作卡押金;二、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咸阳一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3年5月工资差额300元,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咸阳一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50元,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咸阳一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2124.14元,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咸阳一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申请人在仲裁中已经证明了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其因个人疏忽导致出现安全事故,属于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申请人依法解除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仲裁委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进而错误适用法律。综上,请求:撤销***裁决第三项,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现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充分有效证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3〕11276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咸阳一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3〕1127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咸阳一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