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国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财保137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某公司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473489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8月16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734895.8元或者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福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