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财保137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某公司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473489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8月16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734895.8元或者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福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