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976471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对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