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丘利晟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5民初3073号 原告:安丘利晟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丘利晟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安丘利晟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丘利晟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