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3)鲁0705财保168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