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7947号
原告:***,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5957号62号楼505、507、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5636291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