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92民初862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5957号62号楼505、506、5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寿光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董家屯村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立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寿光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程建筑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大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程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景程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东大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被告东大建设公司工地负责人***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东大建设公司承建的位于滨海经济开发区××街道××小区××期钢筋劳务施工,原告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工程款合计1085200元。2022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书一份,确定截止2021年3月31日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40000元,(实际拖欠数额44万),并约定于2021年4月11日支付150000元,余款90000元于2021年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协议达成后,被告于2021年4月1日付款30000元、2021年4月22日付款100000元,余款11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大建设公司辩称,本案纠纷系原告与被告***的劳务费纠纷,与东大建设公司无关;其与景程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景程建筑公司,原告并非合同相对人;其基于上述合同对景程建筑公司的工程款给付义务已经支付完毕;原告称***系东大建设公司工地负责人的说法错误,被告***系景程建筑公司人员,并非东大建设公司员工,更非东大建设公司工地负责人;原告诉请东大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本案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费用纠纷,与东大建设公司无关,且东大建设公司已按照《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工程款等各项费用,本案中东大建设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被告***、景程建筑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东大建设公司(甲方)与被告景程建筑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由景程建筑公司对东大建设公司总承包的世纪海王3#、4#、5#、6#住宅楼工程土建部分基础、主体施工有关劳务进行分包施工,双方对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结算方式及价格、付款结算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付款结算方式约定:住宅楼工程达到预售条件建设单位拨款后,付至该部分工程量人工费的70%,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付款后,付至该部分工程量人工费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审计完成后一年内付至工程全部工程量人工费的95%,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30天内付清(无息);结算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每月工资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出具共同认可的外包费结算书。 被告景程建筑公司从东大建设公司处承揽案涉工程后,2020年5月28日,被告景程建筑公司的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又与原告***签订合同承诺书一份,将案涉工程的3.4.5.6号楼分包给***钢筋班组完成,双方对施工范围、单价、施工进度、付款方式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完毕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确认截止2021年3月31日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240000元,甲方于2021年4月11日支付150000元,余款90000元于2021年4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款,甲方自愿承担欠款利息,利息计算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未付款年利率15.5%计算,直至偿还完毕止。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4月1日支付30000元、4月22日支付100000元,余款1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庭审中,被告东大建设公司提交本院(2020)鲁079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终358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21)鲁0792执395号通知书及其账页一份,主张其已不欠付被告景程建筑公司的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承诺书、聊天记录、协议书、本院(2020)鲁079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终358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21)鲁0792执395号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系被告景程建筑公司的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其代表被告景程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景程建筑公司承担。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景程建筑公司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因双方关于逾期付款利率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东大建设公司欠付被告景程建筑公司工程款的事实,其诉请被告东大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寿光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寿光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