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建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21民初675号 原告:***,男。 被告:贵州建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