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21民初675号
原告:***,男。
被告:贵州建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