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黔0624行初91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4日,苗族,贵州省江口县人,住江口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10号。
法定代表人冉敏,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铜仁市就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兰应祥,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前锋,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贵州建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政府小区A区。
法定代表人**,贵州建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亚***,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贵州建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庭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前锋,第三人贵州建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显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