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1民初1004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铜仁市沿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江城国际**803。
法定代表人:周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旭,系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政府小区**。
法定代表人:田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会,系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铜仁市沿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仁市沿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金宁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雷霓
书记员周江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