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民初1178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云岭新区。
原告:***,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王贵元,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陈维勇,男,1992年1月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原告:杨全友,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江口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良,系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口县乡村振兴局,住所:江口县政府办公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22MB1559674A。
法定代表人:王天华,系该局局长。
被告:贵州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口县双江街道梵净公馆写字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DYG332。
法定代表人:田刚,系该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俊宇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江口县双江街道镇江社区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GTPCPXG。
法定代表人:杨政渊,系该司总经理。
原告***、***、王贵元、陈维勇、杨全友与被告江口县乡村振兴局、贵州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俊宇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王贵元、陈维勇、杨全友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元、陈维勇、杨全友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元、陈维勇、杨全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5元,减半收取3,282.50元,由原告***、***、王贵元、陈维勇、杨全友负担。
审 判 员 张英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玉凤
书 记 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