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1民初1224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羌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超飞,系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铜仁市沿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口县双江街道江城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GJB1K62。
法定代表人:周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旭,系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维,男,1974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div>
被告:贵州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政府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DYG332R。
法定代表人:田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会,系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住贵州省江口县/div>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沿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因原告***、***与被告铜仁市沿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进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0元,减半收取5,92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曾建敏
审 判 员 杨 昆
人民陪审员 刘政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峰
代理书记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