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3民初6078号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中坝粑粑坳组(二十三冶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DYJAT8T。
经营者:***,男,汉族,1963年8月2日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304779。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81121672。
被告:贵州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镇道政府小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DYG332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胥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