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591执11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存款50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存款50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