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591执11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存款506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