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3执恢38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09月30日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544960223,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79号华沃大厦1号楼1203室;电话:15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15××××221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52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