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1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803354671(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4105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民终7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
本院作出的(2019)皖0121民初27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42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42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