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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某某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1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803354671(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4105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民终7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 本院作出的(2019)皖0121民初27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42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42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