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1民初840号
原告:**(合肥)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T48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833546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