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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合肥)五金有限公司与某某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1民初840号 原告:**(合肥)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T48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833546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