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83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庐山市兴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星子镇翻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087136604Q。
法定代表人:黄治家。
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洪泉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16101031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九江市益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庐山市泉镇天泽温泉度假村啸风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814949462
法定代表人:**花。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执行庐山市兴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宜春市袁州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益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8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庐山市兴家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庐山市人民法院(2019)赣0483执8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西)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