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赣0483民初1632号
原告:庐山市兴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星子镇翻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087136604Q。
法定代表人:黄治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兵,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英,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告: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云中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7050T。
法定代表人:徐锦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庐山市兴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24405元,上述货款由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前付清。
二、被告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二被告按照上述期限支付货款,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的违约金,如二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支付货款,则二被告承担自2019年9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2788元,减半收取1394元,由被告***、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熊中楠
书记员 胡丰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