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兴家混凝土有限公司

庐山市兴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3民初456号
原告:庐山市兴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星子镇翻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087136604Q。
法定代表人:黄治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兵,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英,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庐山市兴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山市兴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庐山市兴家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庐山市兴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庐山市兴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水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