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华远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6590号
原告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达工程公司)、原告北京华远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达建设公司)与被告北京信诚至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至恒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远达工程公司、华远达电力公司请求信诚至恒公司、***返还劳务费的诉求基础为主张华远达工程公司委托华远达建设公司与信诚至恒公司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庭审中,华远达公司提供向信诚至恒公司转账记录及信诚至恒公司向华远达建设公司出具的注明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劳务费的发票一张,以此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合同关系。但从起诉状中的事实理由及开庭中原告公司的陈述上看,原告系因项目施工所需,将土建部分的劳务作业交由***挂靠的信诚至恒公司的人员施工,后应***的要求将该笔费用(包含人工费、材料费等)共计130 000元汇入信诚至恒公司账户,此后***及信诚至恒公司并未支付该项目施工人员工资,导致工人将原告公司投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队。审理中原告申请调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队受理的案涉刘XX等15人投诉原告的劳动监察案卷材料以证明其与信诚至恒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本院依法调取该案卷材料,在该案卷材料中刘XX代表15人与华远达工程公司的委托人褚XX共同认可了施工工程量及费用清单,从该清单上看,施工内容包括辅材、零星材料、拆除路灯、锅炉房土建部分等作业,可见刘XX等人的施工显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内容,结合原告公司陈述,显然华远达公司诉求所依据的理由与基础为其主张与信诚至恒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同时,庭审中,***陈述该笔劳务费系原告向其个人支付的劳务费,其代表信诚至恒公司与原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其为案涉民兵高炮训练基地房屋取暖油改电工程项目负责人,参与整个工程管理,工程前期招投标费用由其代付,原告与其口头约定按照项目金额15%支付其报酬。但***于2019年11月11日于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询问笔录中表示:“北京华远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我的油改电项目的招投标费用,材料款,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但不包括工人工资。我是委托两家劳务公司代为我收取的劳务费。然后两家劳务公司再通过转账形式把劳务费转给我个人。” 民事案由中的劳务合同系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提供劳动报酬的合同。现原告以其与信诚至恒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要求信诚至恒公司与***返还劳务费,但结合原告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其与信诚至恒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显非狭义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信诚至恒公司及***亦不认可原告所主张劳务合同关系的具体内容,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属于劳务合同,本案原告起诉案由有误,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远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陆宋宁
书  记  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