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10054号
原告: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七纬路****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阜锦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造价咨询费人民币1348829元;2、判令被告承担延期付款利息108751.94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实际经营地在天津市河北区,属于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实际经营地在天津市河北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被告提交的《租房合同》及照片,能够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故被告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