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2民终48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65号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喆,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粤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汉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福顺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职员。
上诉人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汉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40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406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宸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静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