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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北讯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21执1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河北讯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河北讯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2017)冀042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2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