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众鑫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众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7915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长白山东路20998B-17(122-125号房)。 法定代表人:***。 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众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3 632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213 63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 2 -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