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7915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长白山东路20998B-17(122-125号房)。
法定代表人:***。
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众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3 632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213 63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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