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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某某、延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7911号 原告:及昕亮,男,汉族,现住**省和龙市。 被告: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及昕亮诉被告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及昕亮于2022年10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昕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及昕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7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