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7911号
原告:及昕亮,男,汉族,现住**省和龙市。
被告: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及昕亮诉被告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及昕亮于2022年10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昕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及昕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7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