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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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2401财保9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省延吉市。
申请人:及昕亮,男,汉族,住**省和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长白山东路20998B-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满族,**众鑫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省延吉市。
申请人***、及昕亮诉被申请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及昕亮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账户,冻结金额X万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财产担保函(价值X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及昕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XXXXX)账户,冻结金额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X元,由申请人***、及昕亮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