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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及昕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2401财保9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省延吉市。 申请人:及昕亮,男,汉族,住**省和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长白山东路20998B-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满族,**众鑫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省延吉市。 申请人***、及昕亮诉被申请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及昕亮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账户,冻结金额X万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财产担保函(价值X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及昕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XXXXX)账户,冻结金额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X元,由申请人***、及昕亮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