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众鑫实业有限公司

吉林众鑫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1民初666号
原告:吉林众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东路x(x-x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英俊,该公司商务经理。
被告: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x号x幢x层东x-x房间、西x-x房间(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早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该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众鑫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众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众鑫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众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吉林众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