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百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百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京裕正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203民初16890号之一 原告:天津京裕正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兰台子村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5945992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百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高雄路20号匹克营运中心7层09单元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981261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京裕正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裕正大公司)与被告厦门百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京裕正大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京裕正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京裕正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京裕正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