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特58号
申请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507室1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天津市津南区天行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兆晟公司称,1、撤销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19-1号仲裁裁决书。2、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且在与兆晟公司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不到兆晟公司处工作,并向***隐瞒了此事实。兆晟公司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被申请人***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兆晟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等情况,***在兆晟公司处离职后***才去另找的工作。
经审查查明,本案对应的仲裁裁决书中表明,******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兆晟公司支付其:1、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11月10日周未加班费13万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万元;2、拖欠的2020年9月份工资10800元、10月份工资10800元、11月工资3600元;3、2020年7月克扣工资349元、2020年度绩效奖金4000元;4、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23360.66元。后变更第2项请求为支付2020年9-11月工资25936.8元,变更第3项请求为支付2020年7月克扣的工资349元、2020年期中绩效工资2000元;变更第4项请求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23404元。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19-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兆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610.33元,并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二、驳回***提出的第一、三项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兆晟公司虽主张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19-1号仲裁裁决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但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以上述理由要求撤销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19-1号仲裁裁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