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兆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2815号 原告(被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 法定代表人:**月,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告):***,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被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审理期间发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受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案号为(2021)津02民特58号,目前该案尚未审理终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必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特5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的,应裁定中止诉讼,故该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