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02民初2877号
原告:内蒙古昌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额办额尔德木腾社区盟粮食局综合楼南栋010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内蒙古昌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昌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昌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昌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元,由原告内蒙古昌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