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29民初601号
原告:内蒙古昌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粮食局小区东三层街面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镶白旗”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正镶白旗蒙医院,住所地:正镶白旗明安图镇。
法定代表人:布仁达来,院长。
原告内蒙古昌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镶白旗蒙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昌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昌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