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仁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仁逸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6363号 原告:***,男,1956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仁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2338510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中村新街科创园C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红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988784X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仁逸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红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仁逸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红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仁逸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红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