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25440号 原告:魏炯浩,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9号C栋101-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蔡洐辉。 被告: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太三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母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母公司员工。 原告魏炯浩诉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炯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炯浩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8178.41元及违约金7033.35元(详见附件《违约及计算表》);2、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担保费100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后原告要求结算并付款,但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推脱。被告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开发商,故应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告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被告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没有支付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依据,第二、被告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已履行完毕,相关的款项包括质保金都已经支付完毕。 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8日,原告魏炯浩(乙方)与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内部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施工事项达成协议,工程名称为兴丰填埋场三区路口及区域道路标识整改服务,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兴丰填埋场,工期20个工作日,暂定合同总价为124340元,甲方收到(业主单位)每次支付的该项目工程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划卡形式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由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引发的经济等纠纷及其他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涉诉的并未承担了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日,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人)、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揽人)签订《兴丰填埋场三区路口及区域道路标识整改及相关服务承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兴丰填埋场三区路口及区域道路标识整改服务,服务范围为兴丰填埋场三区路口及区域道路标识,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联系人为魏炯浩,暂定合同总价为124340元等。 2021年6月23日,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向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124340元,并备注为“标志牌安装费用”。 2021年10月29日,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企业还款保证书》,确认其拖欠项目负责人魏炯浩兴丰填埋场三区路口及区域道路标识整改服务工程款合计108178.41元,承诺于2021年11月25日前付清18178.41元,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剩下9万元工程款按每个月支付1万元,于当月25日前结清,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于2022年8月25日前全部结清拖欠的工程款。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还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项目负责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22年8月15日,原告与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A1》,约定原告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进行本案诉讼,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另,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 庭审中,原告称,《企业还款保证书》签订后被告并未支付款项。被告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称,我方已按照发票金额足额付款。 以上事实,有《内部合作协议》、《企业还款保证书》、《兴丰镇填埋场三区路口及区域道路标识整改及相关服务承揽合同》、转账凭证、《民事委托代理合同A1》、发票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内部合作协议》、《企业还款保证书》是原告与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无证据证实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8178.41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企业还款保证书》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原告自行调整为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本院予以确认,经计算,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全部应付款项的违约金为6844.65元,具体计算如下: 序号 新增本金 起算日 截算日 天数(函数) 天数 计费金额 还款金额 资金占用费 1 18178.41 2021/11/26 2021/12/25 29 30 18178.41 0.00 230.09 2 28178.41 2021/12/26 2022/1/25 30 31 28178.41 0.00 368.56 3 38178.41 2022/1/26 2022/2/25 30 31 38178.41 0.00 499.35 4 48178.41 2022/2/26 2022/3/25 27 28 48178.41 0.00 569.17 5 58178.41 2022/3/26 2022/4/25 30 31 58178.41 0.00 760.94 6 68178.41 2022/4/26 2022/5/25 29 30 68178.41 0.00 862.97 7 78178.41 2022/5/26 2022/6/25 30 31 78178.41 0.00 1022.53 8 88178.41 2022/6/26 2022/7/25 29 30 88178.41 0.00 1116.12 9 108178.41 2022/7/26 2022/8/25 30 31 108178.41 0.00 1414.91 后续违约**108178.41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双方约定了律师费的支付,结合原告实际委托律师进行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费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双方并未约定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支付,而财产保全担保费为诉讼非必要支出,故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不是《内部合作协议》的合同相对人,且在其与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履行中,其已向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足额付款,故原告要求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魏炯浩付款108178.41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全部应付款项的违约金为6844.65元,后续违约**108178.41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26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魏炯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12.11元、保全费1151.06元,由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魏炯浩预交,原告魏炯浩同意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履行期限内**迳付,本院不予退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