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信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辰民初字第6055号
原告天津市信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信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信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天津市信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莹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