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321民初2120号
原告:***,男,194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华,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第22层06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贾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