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5民初6261号之一
原告:海南三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渡海路8号外滩中心一期华府天地5号楼A座202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海南三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海南三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海南三井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三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96.79元,由原告海南三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3日印制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