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纺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0809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新,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纺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黄联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怀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邦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元吉(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娟。
原告**与被告中国纺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第三人元吉(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鑫
人 民 陪 审 员   舒 欣
人 民 陪 审 员   孟庆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车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