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684号
原告中国纺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杭州奥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1 377 989.58元的财产。原告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奥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 377 989.5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纺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茜倩
书 记 员 耿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