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中国纺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14830号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纺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7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722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 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玉娜 审  判  员   张丽新 审  判  员   张 慧
法 官 助 理   单海涛 法 官 助 理   童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