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执26271号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63463号原告中国纺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吉(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元吉(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现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纺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健
审判员 任承樑
书记员 诸劭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