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扎鲁行初立字第22号
原告通辽市兴盛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原告通辽市兴盛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通辽市房产管理局一案。本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诉称,原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办事处四委百姓家园01-25号(房权证第020**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不慎丢失。2015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补办房证,被告明确表示拒绝。我请求被告立即为原告补办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办事处四委百姓家园01-25号(房权证第020**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收到其书面补证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通辽市兴盛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力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