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飞鹰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自某某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红河绿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11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自***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板仓中小企业园孵化办公大楼3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红河绿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鸡个公路志华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自***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红河绿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红河绿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川031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红河绿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2351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