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11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自***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高新板仓中小企业园孵化办公大楼3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南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自***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湘潭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湘潭碱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湘潭碱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000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