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破申13号
申请人:自***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板仓中小企业园孵化办公室大楼3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自***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自***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鹰公司)与自***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海正公司拒不履行自仲裁(2013)民字第19号裁定书确定的支付飞鹰公司承揽款及利息、仲裁费、保全费共计135309元。飞鹰公司向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4)沿滩执字第130号,执行标的135309元,至今仍无法偿还。飞鹰公司认为海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向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执行案件移送至本院进行破产审查,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
本院查明:在飞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中,沿滩区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手段,均无法实现该执行标的。同时,根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海正公司已于2017年停业、歇业至今,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另查明,海正公司系于2009年12月3日在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
本院认为,本院在立案后向海正公司送达了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通知书,海正公司收到通知后即表示对飞鹰公司的破产申请无异议,并同意破产。被申请人系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属于适格破产主体,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海正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自***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自***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