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飞鹰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自某某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某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411民初1969号 原告:自***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板仓中小企业园孵化办公大楼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6277374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911079746。 被告:攀枝花市**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6233494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7月26日出生,公司员工,住攀枝花市仁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冷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