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志某某有限公司、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2民初1219号 原告:辽宁志***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MA0XPBE1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南一里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03971420D。 法定代表人席连惠,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志***有限公司与被告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5元,由被告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